《办法》中所指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住房公积金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行为。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披露、惩戒、管理和监督。
失信行为认定将按照审核发现、调查核实、审定告知、异议复查信息披露等程序进行。
管理机构披露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应该载明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政策依据、惩戒措施等以及惩戒措施起止日期。
3种情形可认定为失信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虚假证明资料提取公积金或者骗取公积金贷款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拒绝偿还借款(遇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经管理机构批准延期的除外)。
3.其他违反相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行为的。
列入失信“黑名单”后,怎么罚?
6.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限制期重新计算。限制期内若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则限制解除。
1.涉及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5.永久取消其通过互联网或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确需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到管理机构设立的服务窗口办理,管理机构对其提供的资料应逐项重点审查,审批时限可相应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骗提骗贷行为未遂的,限期其三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起记贷款资格、限制期自骗提、骗贷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7.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金额由管理机构根据偿还贷款本息提出并书面告知贷款人,无异议后,五日内划转。
3.骗提骗贷行为未遂的,自发现或认定之日起管理机构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并限制其五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及贷款资格,限制期从骗提、骗贷资金到达管理名机构账户之日起计算。
8.涉及伪造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套取、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的,经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的,限制其三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及贷款资格。
9.将其失信行为记录上报信用中国(海南)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适时开展部门联合惩戒。
“拉黑”后
如何修复信用?
1.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缴存职工自行整改完毕的,经本人申请,管理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准予退出失信行为黑名单。
2.职工根据管理机构整改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骗提、骗贷资金退款能够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限制期满,经本人申请,管理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准予退出失信行为黑名单。
3.职工按期并正常偿还贷款本息的,且惩戒期限满的,经本人申请,管理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准予退出失信行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