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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财政局长

合谋骗补 280万元

  本报讯 伙同他人虚报材料,骗取国家农业技术专项资金,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海南一中院对陵水黎族自治县原副县长、财政局局长黎云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

  记者 吴兴 通讯员 邱甜 马润轿

  成立公司编造虚假材料申报国家农业技术专项资金,陵水3干部分别获刑

  4人为骗补贴成立农业公司

  因国家在农业种苗栽培、技术推广方面有专项的补贴资金,2007年间,陵水县分管农业原副县长杨某振(已故)与时任该县财政局局长黎云、时任该县财政局农财股负责人曹德雄、王亚程商议共同成立陵水富田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田公司),来套取国家的农业种苗栽培、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王亚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是邹某某、龙某某、王某某,每个股东各占股份33.3%,实际股东是杨某振、曹德雄、黎云。之后,由曹德雄利用职务之便编造富田公司“精品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精品西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的虚假材料,由富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亚程上报到陵水县财政局,时任财政局局长的黎云利用职务之便审核通过并上报省财政厅。

  三年骗取国家农业技术专项资金280万元

  2009年1月19日,财政拔付给富田公司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资金90万元;2010年1月22日,财政拔付给富田公司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资金90万元;2012年1月19日,财政拔付给富田公司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资金100万元,三年度共计骗取国家农业技术专项资金280万元。

  被告人将骗取来的专项资金用于公司注册资本、土地租赁及种植哈密瓜大棚建设等开支。案发后,黎云、曹德雄、王亚程等3人全部退还贪污赃款280万元。

  黎云为8人谋利益 受贿166万元

  此外,还查明被告人黎云在担任陵水县副县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林某民、王某昌、黎某云、吴某顺等8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166万元。案发前后,黎云分别向行贿人退还了126万元受贿款。

  3被告一审分别获刑6年至3年半不等

  万宁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黎云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曹德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王亚程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黎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获刑5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黎云、曹德雄不服,上诉至海南一中院。

  在此案审理期间,为了更快追回赃款,主审法官不厌其烦,多次找到黎云及其家属,对他们讲法律讲政策,最终在主审法官的努力下,黎云的家属积极主动代黎云退还所受贿的剩余赃款40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20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上诉人黎云犯贪污罪、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应维持。但上诉人黎云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服法,积极退还所受贿的剩余赃款40万元及积极缴纳罚金20万元,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海南一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黎云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驳回曹德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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