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女士和被告张先生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子。婚姻存续期间,得知江女士出轨,张先生于2017年12月某日在琼海某宾馆“抓奸”,双方发生激烈冲突。江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两个儿子由张先生自行抚养,张先生给付财产分割款15万元。张先生申请对一女二子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次子非他亲生,张先生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江女士承担过错损害赔偿10万元及赔偿抚养费6.9万元。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告李女士与被告陈先生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陈先生时有动手打骂李女士,李女士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陈先生申请对儿子阿永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陈先生是阿永的生物学父亲。陈先生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承担过错损害赔偿6万元及赔偿抚养费2.6万余元。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2起离婚案件成功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女抚养权交予被告,非婚子女则由原告自行抚养,并合法合理地处理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