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23时许,谢某圣开车载被害人刘某、谢某、吴某甲等4人到打稔村玩。在陈某小卖店里,刘某、谢某、吴某甲与吴某文、符某本、符某刚、羊某刚、吴某昌(后二人均在逃)等多人在一张桌子上用扑克牌“炸金花”赌博。
吴某文见刘某一直赢钱,认为刘某可能出老千。赌至次日凌晨约4时许,当刘某低头捡掉在地上的牌时,吴某文认为刘某偷牌,便冲过去一手抓住刘某衣领,一手将刘某放在桌子上的赌资约300元人民币抢走,并大声叫喊刘某偷牌,往刘某脸上打了一拳。
羊某刚等其他在场村民听说刘某偷牌,也冲上去打刘某。符某刚则在一旁喊道“今天晚上打他,让他把赢我们的钱拿回来”。陈某见状过来劝阻不要在其店里打架。
于是,吴某文、符某刚等人强行将刘某带到陈某小卖店旁边空地上,用胶绳绑住刘某的双手,脱掉刘某的裤子(只剩内裤),吴某华(在逃)往刘某头上倒冷水,叫刘某把赢的钱退出来。
符某本将其手机给刘某,叫刘某打电话给其“同伙”将所赢的钱送回来。因未能接通,符某本便打了刘某脸上两巴掌。不久,听说警察来了,吴某文、符某本等人又强行将刘某带至打稔村村委会办公楼后面篮球场,将刘某捆绑在北侧篮球架上。直至凌晨5时许,刘某才被民警解救。
在当晚赌博中,吴某文没有输钱,符某刚输了500元,符某本输了3000元。2016年5月31日11时许,吴某文被民警抓获。同年6月22日12时许,符某刚到儋州市公安局海头边防派出所接受传唤,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8月13日14时50分许,符某本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民警抓获。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耳廓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某文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吴某文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符某本、符某刚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