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资源局原局长吴定国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5万元、港币20万元、美金1万元。近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吴定国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2008年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定国相继担任陵水国土局副主任科员、副局长兼测绘局局长。吴定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的土地规划、测量、制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柳某、王某、张某、马某、林某、陆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5万元、港币20万元、美金1万元。
2008年3月,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公司”)在香水湾B区开发建设馨香旅游度假村项目,吴定国为万福公司及时办理了该项目的土地测量、制图、放线等工作。为感谢吴定国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和希望吴定国能继续提供支持和帮助,2008年中秋节前的某一天,在陵水椰林镇中心大道县财政局附近,万福公司董事长王某送给吴定国2万元现金;2009年春节前一天,在县财政局附近,王某送给吴定国3万元现金,以上款项吴定国均用于日常开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定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定国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
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定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追缴被告人吴定国违法所得人民币245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万元(已全部退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吴定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吴定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吴定国主动交代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吴定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吴定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海南一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