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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支出情况每年须向社会公告

  本报讯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6月18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坚持国家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用于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领域,着力解决民生突出问题。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对外投资和以盈利为目的的其他支出;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管理办法》要求,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在资金分配时着重考虑以下因素: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重大民生项目;纳入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项目;乡村振兴重点项目,“补民生短板”或“支持弱势群体”的急需项目;项目谋划成熟度高、申报材料规范齐全、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各市县财政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使用资金的总体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支出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记者 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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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支出情况每年须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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