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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意见,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在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行动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

  本报讯 日前,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强保护利用传承、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18条措施,明确要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到2035年全面建成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其中,《意见》明确,严格管控各类建设活动。在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行动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记者 林文星

  《意见》指出,要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体系。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中涉及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分类建立各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开展全域全要素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和保护对象的申报认定工作,全面梳理和发掘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遗存,尤其要将近现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以来有代表性的建设成果纳入保护名录。

  在加强保护利用传承方面,《意见》明确,严格管控各类建设活动。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文物管理部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

  在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行动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在城市更新范围内,要组织对相关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并认定公布,提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管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对不得不拆除的,应充分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城乡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历史文化遗产。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公共开放空间。加强重点地段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严格控制天际线和空间视廊,营造历史文化与时代特色共生的海南城乡风貌。

  《意见》还从组织保障方面提出了相关措施。其中包括加强执法监督。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范畴。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未列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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