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文星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办法》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指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针对设立审批相关情况,《办法》指出,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国家或海南省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市县审批机关制定实施。从事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范围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办法》指出,民办学校的设立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正式设立前,举办者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需要注意的是,举办者应当自筹设获批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准书自然废止。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分类登记
《办法》要求,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5年过渡期内(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进行分类登记,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能再重新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过渡期内不进行分类登记的,不得再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延期进行分类登记,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017年9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须在过渡期内按规定申办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登记之前按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包含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若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必须与义务教育阶段分离,分别登记,财务资产独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