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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男子酒后骑车在市场内摔亡

二审判决:市场管理者未设立防护设施未安装路灯,赔偿6万余元

  本报讯 保亭男子何某外出喝酒,归家途中因未注意观察路况,导致骑车冲下台阶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该男子家属将涉事方告上法庭。记者 吴佳穗

  男子醉酒骑车冲下台阶摔倒身亡,家属起诉索赔70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去年1月24日凌晨1时许,何某到黄某德经营的店里与他人喝酒。张某及其朋友也在店里喝酒。凌晨2时30分许,张某欲骑车回家时,何某叫张某送他去取电动二轮摩托车。张某送何某到停车的地方后,何某骑车在三道农贸市场内人行道上行驶。何某行驶到人行道与台阶交界处时,因未注意观察路况谨慎驾驶,导致人和车辆冲下台阶摔倒在地。何某在被送往保亭县人民医院路上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发后,何某的家属主张张某、卢某良等与何某一起喝酒,导致何某严重醉酒,事后又没有将何某送回家,也没有及时通知家属,相反,张某还将何某送去骑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主张黄某德经营的酒吧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事项不符,且在凌晨2点后还在经营,违反娱乐行业经营管理相关规定,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主张三道农贸市场管理者某诚公司在夜间不对市场内的道路提供灯光照明,在道路尽头连接超低台阶处不设置任何防护措施,没有道路标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何某的意外死亡存在过错。何某的家属遂将4方告上法庭,索赔70万余元。

  一审判决:死者醉酒驾驶,未注意观察路况,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何某醉酒(313.80mg/100ml)未戴头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电动二轮摩托车,经保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再查明,三道农贸市场周围都有护栏防护设施,市场内还设置减速设施。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凌晨到黄某德经营的店里与他人喝醉酒,而被告张某、卢某良从未叫何某出来喝酒、也未与何某喝酒,无责任安全护送醉酒的何某回家;何某醉酒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在市场内人行道上,未注意观察路况谨慎驾驶,导致车辆冲下台阶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某诚公司作为农贸市场管理者,在市场内设置了合理的防护设施,已尽了应尽的管理责任。因此,被告张某、卢某良、黄某德、某诚公司对何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意外事件无需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责任,赔偿6万余元

  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诚公司作为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在事故发生路段两侧没有设立防护设施,夜间也没有安装路灯照明,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责任,其应对何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保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何某因未戴头盔醉酒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因未注意观察路况谨慎驾驶,导致人和车辆冲下台阶摔倒,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何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何某在事故中应承担95%的责任,某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5%的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某诚公司对何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改判。据此,省一中院依法作出判决,某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82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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