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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站长挪用骑手工资赌博

琼海市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

  □记者 畅凯 

  本报讯 琼海一男子在担任某外卖平台站长,负责外卖骑手管理工作期间,冒充骑手签名填写“预支工资条”(以下简称“工资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0万余元。目前,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出生,案发前系海南某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海南某有限公司承包的某外卖平台担任琼海站站长职务,负责琼海市某外卖平台骑手管理工作。海南某有限公司的工资发放制度是当月工资延后一个月发放至骑手个人银行卡,如果骑手需要提前预支工资,由站长向公司汇报,公司同意后由骑手填写“预支工资条”并签名,再由站长统计后交给公司财务,公司财务统一将骑手预支工资发放至站长个人银行账户,最后由站长发放给需要预支工资的骑手。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私自挪用骑手申请预支2019年10月份的工资用于网络赌博。为了填补亏空支付骑手工资并继续进行网络赌博,自2019年12月2日起,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冒充骑手签名填写“工资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9859.2元。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海南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共计人民币10985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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